1 min read

读朱明勇《无罪辩护》:(一)马廷新案(2)管辖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完善

这一转变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法治完善。

管辖规则的细化指向程序运行的规范性约束,构筑现代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基础。早期刑事司法实践中,管辖规则的弹性空间较大,部分案件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出现检察机关撤回原起诉,再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情况。这种操作通过调整审理法院层级试图影响案件走向,缺乏明确程序规制,不仅可能弱化案件审理标准,也为司法公正埋下隐患。

针对此类管辖规避问题,刑诉法第 2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条)作出明确规范: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该条款通过设定层级上报与上级指定的核心程序,封堵了随意变更管辖的漏洞,强化了管辖规则的刚性约束,确保案件审理法院的层级匹配性与程序正当性。

朱明勇在《无罪辩护》中详述的浚县(jùn)马廷新案,虽以疑罪从无为核心裁判依据,但案件审理过程中管辖的稳定性,同样是公正裁判的重要保障。若此类案件存在管辖随意变更的可能,证据不足的核心争议点可能被程序乱象掩盖,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地也会受阻。《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制对象,正是通过程序规范压缩此类不当操作空间——当管辖调整必须经原二审法院审查把关,案件便难以通过降低审理层级弱化证据标准,这与疑罪从无对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要求形成制度互补,共同守护司法公正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