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反映了中国司法史从传统重打击犯罪的司法理念到现代强调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原则的转变。
传统司法理念与早期刑诉法框架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为核心导向,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常倾向于宁枉勿纵。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受制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未纳入疑罪从无原则,案件处理更侧重实体结果的有罪推定,这一框架虽强化了社会管控,但也埋下了冤假错案的隐患。
疑罪从无的立法进程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修订,明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将侦查阶段的被追诉人称谓从人犯改为犯罪嫌疑”,标志着疑罪从无从理论进入立法。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订,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细化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并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马廷新案:疑罪从无的实践体现
2002年5月30日,河南省浚县发生陈连荣一家3口遇害案,浚县公安局以测谎结果为依据,将当地村民马廷新列为嫌疑人,并通过刑讯逼供(包括吊挂、禁食、辣椒面刺激等手段)及同监人员袁连芳的诱导,获取了马廷新的虚假认罪供述。
2004年7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提供的18组证据(含足迹鉴定、认罪供述)无法相互印证,不能证实马廷新实施犯罪,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其无罪。此后检方两次抗诉,法院经重审仍维持无罪结论,2008年4月马廷新被释放,累计被羁押5年有余。该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在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的情况下,仅因证据不足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直接推动了该原则的落地普及。
司法的错误代价
司法领域中,“错判”(假阳性,FP)指无罪者被定罪,其代价包括侵害个体权利、真凶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司法公信力(即“污染水源”);“错放”(假阴性,FN)指有罪者未被定罪,代价仅为个体犯罪的暂时放纵(即“污染水流”),因此司法优先规避FP。